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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助力经营主体降本增效,促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按照辽宁省委、省政府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部署要求,日前,辽宁省制定出台了《逐步推动降低经营主体成本的若干措施》,围绕推动降度易成本、物流成本、融资成本、用地成本、用能成本、用工成本等6个方面,实施32项举措,更大力度破解经营主体反映比较集中的痛点堵点问题,助力释放市场活力。
1.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加快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归集共享,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协同应用。
2.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制定中介机构涉企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提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公开公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中介黑名单制度。深入整治隐性中介垄断、操纵服务价格、提供虚假结论等问题。
3.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在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过程中,鼓励采购人按照不超过项目预算的1%设立投标保证金,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组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继续设立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政府采购贷”等金融理财产品,努力满足中标企业融资需求。
4.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巩固“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成效,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活动,完成不少于20个涉企“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落实落地。探索推进项目用地、多勘合一、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等“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
5.优化“一企一档”专属档案服务。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活动信息归集,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在线专属服务空间,推动有关信息在企业申办审批服务过程中免于提交,实现“免证办”。2024年底前,累计归集档案信息不少于120种。
6.提升惠企政策落实质效。切实推进各级各类惠企强企政策落实落地,逐步优化流程,逐渐完备企业库、政策库,提升政策诊断、自动匹配、精准推送服务效能,全方面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直达快享。2024年底前,免申即享政策和服务累计达到1000项以上。
7.探索开展客户服务专区改革。利用“综合窗口”改革释放的行政资源,统筹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资源,一站式为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法律、金融、人才、科创、国际贸易等领域服务。积极打通涉企服务系统,重构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构建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8.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做好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的应用推广,持续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面,简化操作流程,实现场景化业务套餐办理。持续加强系统操作辅导,多渠道发布系统操作手册和微视频,组织并且开展线上培训,逐步提升办税便利度。
9.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加强完善出口退税“免填报”功能。实行出口退税“问办一体化”办理,上线“退税医生”功能,帮助纳税人解决出口退税申报疑点问题。压缩出口退税时限,将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之内。
10.持续规范涉企收费。动态调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时公示公开,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推动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11.提升法治化保障能力。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持续推进“微腐败”大清扫行动,深入整治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大力推进规范柔性执法,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12.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大力开展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着力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散改集”。持续优化集装箱航线年新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降低物流公司税费标准。对物流公司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止。
14.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推动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延续执行“对进出重点港口指定收费站且安装ETC的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实施通行费收费标准的50%优惠”,降低高速公路通行成本。
15.丰富“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向口岸物流、金融服务等国际贸易全链条拓展。支持企业借助“单一窗口”平台与银行、信保部门开展融资、保险等服务。
16.支持中欧班列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全力发展集疏运体系,推动“班列+”业务创新,提升货源集聚能力,实现服务多元化发展。实施“区港直通”“多点集发”“沿途编组”“功能化聚焦”4项举措,强化沈阳中欧班列铁路物流信息平台应用推广。创新“智眼探查”监督管理模式,推动封志核查时间缩短90%。
17.推行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持续创新优化高新技术产品监管查验机制,支持更多企业通过备案,将部分口岸查验要求直接调整至目的地实施。
18.推动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快速推进“辽科贷”等“辽”系列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的推广应用,2024年底前,实现业务规模200亿元以上。结合金融机构和企业实际的需求,创新融资对接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19.优化长期资金市场服务。深化与证券交易所交流合作,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支持合乎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开展常态化长期资金市场培训和投融资路演,完善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难题。
20.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严格落实国家金融服务费用减免措施,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引导银行机构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对涉企收费项目应免尽免。
21.充分的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使用力度,引导贷款利率下行。持续优化“首贷中心”服务模式,不断的提高服务质效。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增强企业未来的发展动能。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22.拓展科学技术创新融资渠道。加快构建适应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信贷产品。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金融政策工具,实施“火炬积分贷”等创新积分制产品。发挥省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到关键技术领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3.优化选址综合论证程序。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进行论证和审查。不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节地评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论证等多个有关技术报告。
24.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构建完善“5+X”“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按照“7+N”模式开展区域评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用地公司实现“拿地即开工”。
25.完善土地证券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提供信息发布、合同赋码、电子竞价等高效服务,降低交易门槛。2024年底前,实现平台服务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26.推广水电气热信综合报装。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市政公用服务联合报装接入,逐步优化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实现水电气热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网通办”。2024年底前,建立起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踏勘、有序施工和联合验收的高效协同机制。
27.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报装“零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及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28.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对合乎条件的两部制用户,需量电价按90%执行。拓展“电e贷”等金融理财产品,优化申报流程,为合乎条件的公司可以提供优质便捷的信用服务。
29.大力推进“转供电”改革。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费用收取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23〕166号)有关要求,推广应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健全“转供电”费用收取和分摊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的监督管理,严厉整治违规加价收取“转供电”费用等行为。深入推动直供电户表改造,稳步减少存量“转供电”,严控新增“转供电”。
30.鼓励支持企业组织技能培训。组织并且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引导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深化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定向班”等方式为企业精准培养技能人才。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1.强化创业政策扶持。在省内依法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合乎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对合乎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2.提高用工适配率。充分的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精准对接企业用工和求职者就业需求。组织并且开展面向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全年举办线万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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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贯穿一二三产业,衔接生产与消费,涉及领域广、发展的潜在能力大、带动作用强。推动物流降本增效对促进产业体系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管理。2017年年内实现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全线通行。参照国际规则,优化部分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促进安全便利运输。(交通运输部负责)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统筹优化交通安全和通行管控措施。鼓励商贸、物流公司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并尽快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强化督促落实。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货车应主动配合进站接受检查。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要科学合理,符合治理工作实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缴入国库,落实罚缴分离。(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依据法律和法规,抓紧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严格货物运输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完善全国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三)完善道路货物运输证照考核和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制度。加强完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积极地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在部分省份探索实行车辆道路运输证异地年审。(交通运输部负责)2017年年内将货物运输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验测试)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合并,并允许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异地办理,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会同质检总局负责)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指导地方开展快递领域工商登记“一照多址”改革。(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国家邮政局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2017年年内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加快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共用、免费申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
(六)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立法,统筹研究统一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年内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七)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水平。选择部分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物运输车辆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严格做好甘肃、青海、内蒙古、宁夏四省(区)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2017年年内出善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实施方案,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完成部、省两级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
(九)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全面严格落实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交通运输部负责)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拖轮计费方式,修订发布《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杂费、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费用、企业自备车检修费用等,以及地方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短驳等两端收费。(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公司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各地要研究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一)布局和完善一批国家级物流枢纽。加强与交通基础设施配套衔接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结合编制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布局和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并在规划和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二)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安全监管要求,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衔接。统筹利用车购税等相关资金支持港口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畅通港站枢纽“微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铁路物流服务水平。着力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发挥铁路长距离干线运输优势,进一步提高铁路货运量占全国货运总量的比重。探索发展高铁快运物流,支持高铁、快递联动发展。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园区、大型制造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资合作,按需开行货物列车。加快一级和二级铁路物流基地建设,重点加强进厂、进园、进港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解决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企业自备载运工具的共管共用,提高企业自备载运工具的运用效率。大力推进物联网、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信息技术在铁路物流服务中的应用。(中国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负责)
(十四)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取得突破。做好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作,大力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积极发展厢式半挂车多式联运,有序发展驮背运输,力争2017年年内开通驮背多式联运试验线路。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完善铁路货运相关信息系统,以铁水联运、中欧班列为重点,加强多式联运信息交换。(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十五)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支持地方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缓解通行压力,提高配送效率。加强配送车辆停靠作业管理,结合实际设置专用临时停车位等停靠作业区域。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轻资产物流企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化系统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十七)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扩大资源配置范围,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八)开展仓储智能化试点示范。结合国家智能化仓储物流基地示范工作,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加快智能化发展步伐,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降低仓储管理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十九)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促进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包装、搬倒等成本。(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标准委负责)
(二十)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2017年年内完成60%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淘汰。保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适时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替代和分批退出,保护合法运输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促进货物运输车辆标准化、轻量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研究制定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物流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鼓励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结合智能制造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关键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化,推广应用智能物流装备。鼓励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装备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负责)
(二十三)提升制造业物流管理水平。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制度,分行业逐步建立物流成本对标体系,引导企业对物流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四)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质检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资源,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结合物流园区标准的修订,推动各物流园区之间实现信息联通兼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依托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积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研究制定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十七)探索开展物流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顺应物流业创新发展趋势,选取部分省市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深入推动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降度易成本。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本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2016〕69号)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工作。要充分的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制定以下综合工作方案: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工商业用电同价措施与调整销售电价同步实施。
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全方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另外的费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法规。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逐步推进西部地区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深入推动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偏高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加快推广省(区、市)内“联网收费、统一经营”模式。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的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另外的费用。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尽快实施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方案。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力量,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另外的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抓紧落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快速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试点办法,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控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建设。鼓励各个地区选择正真适合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公司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
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统计部门要逐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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